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下达的送检人数和要求,组织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参加体格检查,并如实反映既往病史及家族病史。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