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体格检查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设立的体检站进行。

体格检查实行医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卫生行政部门、主检医生负责制。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