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体格检查第十九条有效体格检查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设立的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实行医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卫生行政部门、主检医生负责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