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级兵役机关的要求,从应征公民中确定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