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兵役机关对经过兵役登记的公民,发给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兵役证。

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公民,称应征公民。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