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章 兵役登记第十六条有效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在9月30日前,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兵役机关指定的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前往登记的,应当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