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本辖区的征兵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