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级兵役机关的安排,设立兵役登记站,具体承办本单位、本辖区的兵役登记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