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章 兵役登记第十四条有效县级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级兵役机关的安排,设立兵役登记站,具体承办本单位、本辖区的兵役登记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