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十二条有效教育、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配合征兵办公室做好征兵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