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征兵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征兵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兵役机关设立征兵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征兵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命令;

(二)负责征兵准备、征兵宣传工作;

(三)制定应征公民政治审查、体格检查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拟定兵役登记和兵员分配、被装发放、新兵运送、征兵经费分拨等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从地方直接招收士官的工作;

(六)接收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并做好善后工作;

(七)负责征兵工作的统计、总结和资料管理;

(八)办理征兵工作的其他事宜。

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照储备区建设规划,对专业技术兵定向征集,定向储备。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