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征兵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主要领导负责制。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