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自收到重大事项议案、报告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进行审议。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时审议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

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报告需要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后提出。

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应当及时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