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有关机关应当执行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并将执行情况或者办理结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必要时,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通知有关机关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有关机关不执行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由省人大常委会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询问、质询等监督措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