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第十三条有效有关机关应当执行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并将执行情况或者办理结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必要时,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通知有关机关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有关机关不执行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由省人大常委会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询问、质询等监督措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