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第十四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情节或者后果严重,并属于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依法提出撤职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