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