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照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越权发布地震预报的;(二)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三)未依法提供、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