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财政、民政等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适时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