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加强对抗震救灾需要的食品、药品、建筑材料等物资的质量、价格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