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第三十四条有效地震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本辖区居民开展自救、互救。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