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与恢复重建第三十五条有效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地震灾区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组织开展生产自救。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应当对疫情、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等加强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整治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