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既有住宅建筑由住房城乡建设、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统一抗震性能评估后,逐步纳入重建或者加固改造计划;不能进行重建或者加固改造的,应当制定详细预案,纳入抗震设防重点管理范围。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