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三条有效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既有住宅建筑由住房城乡建设、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统一抗震性能评估后,逐步纳入重建或者加固改造计划;不能进行重建或者加固改造的,应当制定详细预案,纳入抗震设防重点管理范围。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