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四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农村民居抗震加固改造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和引导农民进行民居抗震加固。住房城乡建设、地震工作等主管部门对农村民居抗震加固改造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