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区建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安全责任制。前款规定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均应当依法承担抗震设防安全质量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