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项目审查的必备条件。对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