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十六条有效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应当按照高于当地其他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