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改善第十九条已修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同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推广农村能源利用技术,指导农业生产者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等生态能源,减少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