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产生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等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