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四条已废止风景名胜区的所有单位、居民和进入风景名胜区的游人,必须遵守风景名胜区的各项管理规定,爱护景物、设施,保护环境,不得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或者擅自改变其形态。车辆进入风景名胜区,应按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