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在风景名胜区从事商业、食宿、广告、娱乐、专线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