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三条已废止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入口处、景点和游客集中的区域设置规范的风景名胜区景点说明、地名标志、指路牌,在险要地段和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牌,定期对车、船、索道、缆车等交通游览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危岩险石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并根据风景名胜区的容量和条件调控游人规模,确保游览者安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