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因风景名胜区设立影响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个人生产、工作、生活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妥善解决。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