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风景名胜区的风景名胜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该等级风景名胜区条件的,应当降低该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已不具备风景名胜区条件的,应当撤销该风景名胜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