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风景名胜区经审定公布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直属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及时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具体编制任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