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用人单位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出一万元以上罚款决定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或者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理决定或者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