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