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章 工资支付监察第三十四条有效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违法将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该单位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先予支付。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