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举报投诉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件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凭证对工资金额直接认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