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章 工资支付监察第二十九条有效本省对工资支付重点监察的单位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凡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预交工资支付保证金。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保障该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