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章 工资支付监察第二十八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欠薪预警制度,对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视其欠薪情况,可以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并向社会公示。列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的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未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解除重点监察,同时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