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章 工资支付/第四节 特殊情况工资支付第二十七条有效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时清偿拖欠的工资;暂不能清偿的,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前明确清偿拖欠工资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由其负责清偿。用人单位破产、终止或者解散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清偿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