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在三十日内支付工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