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章 工资支付/第四节 特殊情况工资支付第二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二)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被用人单位降低或者扣除工资的;(三)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四)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且集体合同、工资协议或者劳动合同未作约定,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降低工资支付标准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