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妇女节、青年节、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或者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