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九条有效重点用能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虚报、拒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