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重点用能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虚报、拒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