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逾期仍未达到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