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使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