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已废止〔救济规定〕当事人对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