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未办交婚育证明责任〕流动人口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三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