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计生部门责任〕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