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未签责任书责任〕离开常驻地异地开展活动的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现驻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