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计生技术、医疗机构责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卫生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